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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过节发给职工的食品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相关法规
  • 【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10]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