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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香港企业)为我公司(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但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费用,根据什么入账?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
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应由购买服务方作为
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
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会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