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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中,政府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