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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
增值税
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