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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规定,
房地产
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
房地产
企业可选择开具税率为零的
增值税
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作为预收款凭证,不用于产权办理”。待
房地产
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后,购房者应交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
增值税
普通发票,由
房地产
企业冲红后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
增值税
发票。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