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都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三种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并没有规定同一个建筑项目,总包方选择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就必须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