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