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型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农产品收购销售业务,可以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因用于出口,可以放弃享受免税待遇,选择缴纳增值税,开具13%或17%的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因此,你司可放弃免税优惠,但须注意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你司可携带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书面声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放弃免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