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