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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
青地税二函[2013]1号
)规定,
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相关法规
【青地税二函[2013]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