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于上述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情况,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避免税会差异,可调整固定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对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税基础-已计提折旧)按剩余期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