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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税款的,能否申报退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
出口退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
)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