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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中盐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省、市所产的海盐。
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江苏省所产海盐比照南方海盐征税。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