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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
增值税
。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