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二手房买卖时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