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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从何时开始执行?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10〕40号
)
第六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