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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
消费税
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4]95号
)
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1-金银首饰
消费税
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4]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