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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
加计扣除
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
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