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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制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70号
)
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凭
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
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
增值税
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
增值税
扣税凭证计算的
增值税
税额。”
相关法规
【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