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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
增值税
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
增值税
应税项目(不含免征
增值税
项目)也用于非
增值税
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
(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 【部分条款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