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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
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3〕74号
)
附件规定,“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
增值税
,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
增值税
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
增值税
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
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增值税
。”
相关法规
【财税[2013]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