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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纳消费税能不能扣除?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
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84号
)
规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
消费税
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二、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93号
)
规定:“四、取消酒精
消费税
。取消酒精
消费税
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
消费税
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0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