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始建一栋物业,于2016年12月完工,现将自建物业长期出租,建设物业的进项税是否能抵扣?在长期出租物业期间要什么进项可以抵扣租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除财税(2016)36号文里面的第二十七条里面提到不能抵扣的情形之外,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您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