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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能否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