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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何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24号
)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相关法规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