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会计确认存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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