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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和达到起征点的,分别如何纳税?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增值税
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
。”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增值税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
增值税
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
。
增值税
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