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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规定:“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
增值税
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
增值税
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