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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计算方法?航空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
规定:“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
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