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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对
利用废渣
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
政策的批复
》(
国税函〔2003〕1164号
)
规定,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98号
)的规定,享受
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3]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