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规定,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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