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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销货方收回发票怎么办理冲红?
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3月21日访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
增值税
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
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
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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