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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收抵免中,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该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如何判定?请举例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