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
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61号
)规定:“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