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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的,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
车辆购置税
问题的补充
通知
》(
国税函〔2006〕160号
)规定:“1.对于无《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的馆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2.对于无《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的馆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本人,复印件与《
通知
》规定的其他资料作为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有关事宜。”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6]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