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补缴所属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是否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全文废止】规定:“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