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增值税退税政策,在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四、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