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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