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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
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
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