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
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
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
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