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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