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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摊比例法”确认成本费用支出?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填报成本费用。如不能准确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采用按照应税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分摊税前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