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指的应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