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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文附件1第45条规定,租赁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在提供租赁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