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企业承接某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工程,只有总项目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具发票时“商品和服务名称”栏能否填写总项目的名称?
答: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填写《房地产项目工程票款情况月报表》(附件2),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根据工程票款结算情况更新报表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
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
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
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
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商品和服务名称”栏可以填写以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