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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等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杂志投递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广告公司等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杂志投递服务按照收派服务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