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期初库存商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33.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期初库存商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财税[2017]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
(五)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出的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的‘税额’栏。”
因此,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