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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机构同业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