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黄政发〔2020〕1号)
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黄冈市城区发展需要,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黄冈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自2020年1月18日零时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范围: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至与鄂黄高速公路交汇处,西北沿鄂黄高速公路至与江北公路交汇处,北东沿江北公路、下巴河大桥、长孙堤至与沿江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
三、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和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禁鞭工作负总责。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禁鞭宣传教育、日常防范等工作。
六、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做好亲戚、朋友和周边群众教育引导工作。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八、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2020年1月7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黄政规〔2016〕1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现将《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6日
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冈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起南湖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沿世纪大道南端,南至沿江大道,西以沿江大道为界,西北至新港北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北沿新港北路,至黄婆汊路与三台河交汇处,沿三台河西岸,东至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
第三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四条 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第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hg.gov.cn/zwgk/public/6636765/66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