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2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人行河源市分行、河源金融监管分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15〕6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号)、《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缓解企业融资续贷难题,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分批安排总计3000万元资金(首期到位2000万元)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资金服务,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及时获得原贷款银行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
(一)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自然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
(二)所在续贷银行机构须与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三)在我市辖内银行机构的贷款即将到期或需提前还款,并已获所在续贷银行机构的续贷审批。
(四)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五)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当前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无当前逾期情况,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人行河源市分行、河源金融监管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拟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融资专项资金,委托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运作融资专项资金,对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进行督导。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融资专项资金,加强对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绿色通道,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融资专项资金业务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四)人行河源市分行、河源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对业务合作银行的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进行监督,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职责:
(一)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负责与辖内有关银行机构签订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三)审核业务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与业务合作银行、企业签订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融资专项资金服务。
(五)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台账。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与义务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具有贷款权限的金融机构。
(二)与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保证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审核通过后将资料提交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
(四)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结算账户或提供正规的暂收内部专户。
(五)持续跟踪融资专项资金走向,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发放时全封闭运行,续贷贷款发放后即时将融资专项资金转入市政府办公室融资专项资金账户。
(六)每月25日前向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下月度资金的申请使用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九条 企业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且单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融资专项资金仅用于申请企业在原贷款银行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一企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超过4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第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按照首次申请优先、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决定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作效率,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融资专项资金5天(自然日,含5天)内的使用费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收费,以资金到账时间计算天数,下同),第6个自然日起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
300个基点计算。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按照《申请资料清单》要求提交融资专项资金相关申请材料。
合作银行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企业信息向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及内部续贷条件进行审核。合作银行完成对企业批准续贷的内部审批流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续贷承诺等相关书面材料,并把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等提交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批准。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资料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与企业、合作银行签署《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并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划拨。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融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发放贷款,并负责将企业实
际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应规范资金运营,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一)因特殊情况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超过5个工作日的,合作银行须提前向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超过15天的,则即时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并要求合作银行与企业连带支付该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企业续贷或转贷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调解决。
(二)当合作银行发生融资专项资金损失时,启动该合作银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企业逾期未归还或未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不配合续贷手续落实、不缴纳资金使用费的,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大催收力度,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同时,不再受理该企业(包括其同一控制人名下关联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不再受理该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作银行没有有效履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合作协议,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应当承担对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关系。
(四)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若有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用于增加融资专项资金本金。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并将融资专项资金缴回市财政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2〕16号)按期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